
丨
近日,生態環境部與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 18918-2002)修改單。該標準修改單自2026年3月1日起實施,具有強制執行效力。
以下為修改單內容:
——
一、將“1 范圍”第二段修改為:
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、廢氣排放和污泥處置(控制)的管理,以及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、環境保護設施設計、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、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水、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和污泥處置(控制)管理。
二、在“2 規范性引用文件” 中增加以下內容:
HJ 91.1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
HJ 493 水質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
HJ 494 水質 采樣技術指導
HJ 495 水質 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
HJ 1083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水處理
HJ 1405 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口監測點位設置技術規范
三、在“4.1.2 標準分級” 中增加以下內容:
4.1.2.5 除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鎮以外,規模在 500 m3/d以下(不含 500 m3/d)的建制鎮污水處理廠執行所在省、 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或者明確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;無地方標準的,可參照執行本標準。
四、將“4.1 水污染物排放標準” 中的“4.1.3.1”修改為:
4.1.3.1 城鎮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項目,執行表1、表 2 和表 4 的規定。
五、刪除表 1 中的色度、pH、糞大腸菌群數等三個污染物項目。并在表 1 的表注中增加以下內容:
③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建設的城鎮污水處理廠,自 2028 年 1 月1 日起,執行2006 年 1 月 1 日起建設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排放限值。
六、在表 3 后增加表4,其后原有表格的序號依次順延。表 4 內容如下:

七、將“4.1.4 取樣與監測” 中的“4.1.4.1”修改為:
4.1.4.1 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 HJ 1405 等監測標準的要求,設計、建設和維護污水排放口及監測點位。在排放口應設出水水量自動計量裝置、自動比例采樣裝置,pH、水溫、COD 等主要水質指標應安裝自動監測設備。污水處理廠安裝、運行自動監測設備,應滿足相關文件和技術規范要求。污水處理廠應按照 HJ 1083 等規定,開展自行監測,保存原始監測記錄,并公開監測結果。
八、將“4.1.4 取樣與監測” 中的“4.1.4.2”修改為:
4.1.4.2 水污染物監測的采樣方法按照 HJ 91.1、HJ 493、HJ 494、 HJ 495 等規定執行。測定日均值,采樣頻次按照 HJ 91.1 的規定執行,對混合樣進行分析測試;按照 HJ 91.1 規定不能測定混合樣的項目,應對24h 內每次取樣進行分析測試,以其算術平均值計。測定瞬時值,應按照 HJ 91.1 規定采集瞬時水樣,并對其進行分析測試。
九、將“4.1.4 取樣與監測” 中的“4.1.4.3”修改為:
4.1.4.3 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放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 5所列的方法標準。本標準實施后國家發布的其他污染物監測標準,如適用性滿足要求,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。
十、調整“4.2 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” 中的標準分級規定:
將 4.2.1 中的“將標準分為三級 ”修改為“將標準分為兩級 ”,同時將 4.2.1.2 中的“位于 GB 3095 二類區和三類區的城鎮污水處理廠,分別執行二級標準和三級標準 ”修改為“位于 GB 3095 二類區的城鎮污水處理廠,執行二級標準 ”,刪除原表 5 中的“三級標準 ”及對應限值。
十一、在 4.2.3.4 和 4.3.5.2 的末尾增加:
本標準實施后國家發布的其他污染物監測標準,如適用性滿足要求,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。
十二、在“6 標準的實施與監督” 中增加6.3,內容為:
6.3 水污染物排放濃度不得超過表 1~表 3 規定的日均值以及表4 規定的瞬時值。
上一篇:山西發布《關于推動焦化行業水污染治理提質增效的通知》
下一篇:沒有了 ...